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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 审核: 发布日期:2006-3-31 15:48:46 点击数: |
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规范正式出台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10万元 建筑施工如果工人出现意外,死亡赔偿金每人不得低于10万元。昨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确定建筑意外伤害 保险范围和期限 据介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和期限是指施工企业在河南境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房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为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根据建设工程管理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员中还应当包括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事务的人员。已参加工程保险的现场施工人员,仍需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 死亡赔偿金 每人不得低于10万元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每人不低于10万元;残疾保险金应按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分别确定一至十级的最低赔付标准,最高伤残等级为10万元每人次;医疗保险金按实际发生理赔,最高2.4万元每人次。 招标选择保险单位 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发生意外不索赔 负责人要被严处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赔偿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赔付。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对于保险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不能及时提供赔付服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并进行协调、督促,对服务工作较差或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警告或取消承保资格,以促进和保证赔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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